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并于12月2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而言,一是丰富强制措施并扩大适用依据。新增或细化限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红、限制支付报酬福利等措施,便于根据风险程度实施“降速、止损、纠偏”,避免处置陷入“要么放任、要么接管”的两极。
二是增加整顿机制,完善处置措施。明确当机构出现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经营管理恶化等重大风险隐患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并派出整顿组,对关键经营活动实施监控。把处置窗口前移,在风险可控阶段介入以降低处置成本。
三是细化接管制度与后续衔接。明确接管组职责、接管期间可采取的处置措施,并完善行政处置与破产程序对接,极大丰富了处置方式,提升处置的规范性与可预期性。
“本次修订的重点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环节。”王卫国表示,银行金融风险的早期应对,有赖于监管部门的及时介入,而监管部门介入需要借助一系列的干预工具和处置措施。其中接管作为银行业机构临危处置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业已确立并得到实践验证的成功制度。
推进监管能力现代化 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近年来,银行业违法违规活动日益复杂。为提高行政处罚震慑力,修订草案聚焦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规则,坚持罚没并举,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同时提高罚款金额,加大倍数罚的幅度,切实扭转金融违法成本低、“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督促机构合规经营,有力提升监管有效性。
“从补短板的角度讲,本次修订在监管能力建设方面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王卫国表示,一是引入市场因素,发挥第三方机构在监管中的合作和服务作用。二是强化执法依据,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如提高违法机构罚则和违法人员罚则中的罚款标准,赋予监管机构更全面的执法依据。
曾刚认为,监管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想管什么”,更取决于“能否查清、能否纠偏、能否形成震慑”。“修订草案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并扩围责任主体,呈现出三个显著特征:罚款幅度提高、责任主体扩围、双罚更强化。”他表示,在罚款幅度上,将原先较低的罚款上限提高到更具震慑力的水平,体现“罚没并举、加大惩戒”的导向。在责任主体上,修订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第三方机构纳入更完整的责任体系。
此外,此次修订草案完善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周道许表示,修订草案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监管机构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机构,体现了金融监管的人民立场和为民监管的宗旨。
总体来看,业内专家一致认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全面修订,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立足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鲜活实践,面向建设金融强国的宏伟目标,致力于构建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现代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本次修订将为银行业监管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工具,为银行业稳健运行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在进一步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同时,为“十五五”期间“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奠定更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