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疫情 乱港派新罪状
来源:香港经济导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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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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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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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政客极度自私,为求政治利益而不惜拿市民性命博选票,在这些反对派眼中,死多少人根本无所谓。而且将这一系列反对派非法纠集的政治活动与归结为香港第三波疫情的元凶也不为过。
截至昨日零时,香港新增确诊个案113宗,累计达2032宗。在昨日新增的105宗本地感染个案中,有63宗源头不明,源头不明个案两周内达323宗。
而就在不足一个月前,香港抗疫形势还是一片大好。6月13日至7月初,香港已连续20多天没有出现本地确诊病例。
细心观察即可发现,新一波疫情暴发的时间节点,与反对派非法纠集的政治活动十分吻合。
香港“第三波疫情爆发”的元凶是什么?
6月13日后,香港已连续20多天没有出现本地确诊病例。然而自7月5日起,情况急转直下,本地确诊个案迅速增加,且多宗个案找不到感染源头。尽管特区政府不断加码防疫举措,仍难阻挡确诊病例持续增加。 明眼人不难发现,正是由于“乱港派”不顾市民生命的“揽炒”行为,才使得稍显稳定的抗疫好局面再一次被打破。 7月1日,“限聚令”下反对派煽动非法游行,大批暴徒在港岛多处集结叫嚣、掘砖破坏路边围栏、纵火堵路、肆意破坏店铺并冲击警方防线,一帮违法分子更在街上摘下口罩抽烟。据悉,约有超万人在港九街头长时间逗留。 7月11至12日反对派举行所谓“初选”,在香港多区已出现多宗确诊病例的情况下,仍在港九新界设立250多个投票站,200多个“投票站”,高度聚集、高度危险,几乎每一个都可能是病毒“传染源”。
大渣哥茶记有食客确诊,需要停业消毒
250多个票站之中,有40多个是“黄店”。“黄店”不务正业,只顾搞毫无作用的“初选”,却罔顾了全港750万市民的健康安全。排队投票的市民根本没有足够的社交距离,而部分“黄店”在防疫工作方面把关不力,黄店一间接一间“中招”。另外,昨日有曾光顾过“黄店”“大渣哥茶记”的市民亦确诊,揽炒派的黄之锋为所谓“初选”曾到过该店。 加之围绕所谓“初选”的拉票争夺行动,“泛民”派数十拉票团队上街拉票,喊口号、派单张,与市民接触甚密。
天水围一个位於屋邨内的“票站”,排队人数一度多达逾百人,明显违反限聚令,随时引发社区疫情大爆发
就在单日确诊病例创下新高的19日,反对派还试图在元朗发起非法游行。
警方拘捕一名藏有涉違香港國安法標語的黑衣男子
7月20-21日,仍有人无视限聚令,借元朗721事件一周年,号召人们到元朗聚集。反对派议员林卓廷、尹兆坚等亦违反限聚令而被票控。
这一系列反对派非法纠集的政治活动彻底打碎卫生部门及专家推动多时的“隔离”防疫措施,也与香港从7月份开始爆发的第三波疫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数据说话:反对派非法纠集政治活动与疫情关联
据报道,以新冠病毒多数4至7天潜伏期推算,第三波本地确诊者大爆发与7.1.“中招”日子吻合。通过“超级电脑”协助追踪病毒传播途径显示,数百名宗确诊案例中,近三成曾在7月1日到过铜锣湾、湾仔一带,或接触过当天到过现场的人士。
综合卫生防护中心由7月1日至20日的确诊宗数及本地感染数字,发现七月一日28宗确诊个案,只有一宗是本地感染,但经过民主派七一违法集结后,七月八日的本地感染个案突然大幅上升至八成,而八成本地感染趋势一直持续多日。 经过反对派7月11日及12日两天违法初选,多区聚集人流后,疫情“加码”,由7月16日至昨日,本地感染个案占总确诊个案一直高踞九成,将六月以外地输入个案为主的趋势完全逆转,第三波疫情更是濒临失控。 面对短期内激增的病例人数,香港各界纷纷指出,目前,香港新冠肺炎累计确诊病例已超过2003年“非典”患者人数,香港已进入最危急的时候。反对派接连举行的非法游行及所谓“初选”等大规模聚集性活动,与疫情暴发时间十分吻合。他们罔顾市民生命安全,为政治私利多次聚众,制造了抗疫最大漏洞。
所谓“初选”涉嫌舞弊 只为夺权停摆政府
其实以戴耀廷为首的“乱港分子”搞出的所谓“初选”闹剧,是打着民主的幌子,干着罔顾人命,逼停政府的勾当。 他们自以为“民主化身”,但其实投票过程既涉嫌舞弊,更不明白民主的真正内涵,他们唯一的真正诉求,就是“揽炒”到底。 所谓“初选”号称有超过60万人投票,但是据前特首梁振英爆料,其实所谓“初选”反复投票行为严重,“票站”工作人员不看身份证和地址证明就能成功投票,“重复投票情况相当普遍”。 此外,所谓“初选”通过威逼利诱参选人,要求列入其名单的参选人都要签署一份“声明”:“如当选立法会议员,就将通过否决财政预算案,以迫使特区政府停摆。” 何谓初选? 选举是民主政治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中,政治选举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方可体现其公平、公正。“初选”一词之概念在《基本法》及香港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提及,其实际源于美国选举。 简言之,“初选”至少应具有三个特征:
01 一,参选的政党应享有平等进行初选的权利; 二,初选活动需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