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河南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非法采矿问题向安阳市殷都区、巩义市、辉县市、洛阳市伊滨区、南召县、卫辉市等6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
一要对非法采矿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已给予罚金处罚的,有关部门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必须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二要责令违法当事人赔偿因其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赔偿范围应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费用以及就违法采出及破坏的资源,国家应获得的其他收益。三要及时对违法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民事责任。四要对该案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五要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中确定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集中力量,尽快对非法开采区域进行恢复治理。六要参照该案件查处整改标准,迅速整改纠正交办的其它非法采矿及生态修复问题,尽快申请验收检查,争取早日台账销号。
11月25日至26日,河南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对安阳市殷都区、巩义市、辉县市、洛阳市伊滨区、南召县、卫辉市等6起非法采矿案查处整改情况进行了实地督导检查。
1、安阳市殷都区都里镇许家滩村路红亮非法采矿案,非法采矿现场已清除采矿设施,完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公安机关正在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已对3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非法开采区域已基本完成恢复治理。检查中发现,殷都区有关部门未对路红亮非法采矿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未责令违法当事人赔偿损失;未对路红亮等违法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民事责任。
2、巩义市大峪沟镇薛庄村蓝天石料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非法采矿现场已清除采矿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完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公安机关正在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越界开采区域正在进行恢复治理,案件查处和问题整改工作成效较为显著。检查中发现,巩义市有关部门未责令违法当事人赔偿损失;未对违法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未对该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3、辉县市黄水乡西平村郭雍安非法采矿案,非法采矿现场已清除采矿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完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公安机关正在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检查中发现,辉县市有关部门未对郭雍安非法采矿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未责令违法当事人赔偿损失;未对郭雍安等违法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未对该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目前,非法开采区域现场部分山体和植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安全隐患较大,必须加快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五龙村朱窑书欣石料厂越界采矿案,非法采矿现场已清除采矿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有关部门已对郭雍安非法采矿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伊滨区正在对越界开采区域进行恢复治理。检查中发现,有关部门对朱窑书欣石料厂越界开采处罚明显偏轻偏软,未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未责令违法当事人赔偿损失;未对违法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5、南召县白土岗镇寺上村鑫岩大理石开发有限公司寺上矿区越界开采大理石案,非法采矿现场均已清除采矿设施,有关部门已对鑫岩大理石开发有限公司寺上矿区越界开采行为下达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已申请对南江石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检查中发现,南召县有关部门未对南江石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均未责令违法当事人赔偿损失;均未对违法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民事责任;均未对该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目前,非法开采区域现场部分山体和植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安全隐患较大,必须加快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卫辉市唐庄谷驼村西废弃采石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破坏生态案。检查中发现,卫辉市有关部门未对该项目中借生态修复之名,行私挖滥采之实的非法开采行为立案查处,未责令违法当事人赔偿损失,未对违法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卫辉市唐庄谷驼村西废弃采石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2019年12月已上报完工。但2021年3月,在无设计和报告的情况下,该项目施工单位擅自对完成治理区域进行开挖,造成该治理项目至今仍未完成。
河南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持续对6起非法采矿案及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台账涉及问题跟踪督办,督促地方政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牵头从严整改纠正问题,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挂牌案件及督办问题彻底整改纠正到位,消除违法状态,确保全省矿山开发管理秩序持续良好。6起挂牌督办案件处置结果将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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