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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七部门联合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新规 举报奖励情形增至185种
来源:河南应急 | 记者:本站编辑 | 发布时间 :2026-07-11 | 5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7月7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此次出台的新规旨在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举报监督作用,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推动举报奖励工作更加务实管用。


厘清受理边界,规范举报秩序


《意见》首先明确了举报受理范围。针对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行业领域以外的举报,规定了转办路径,进一步厘清了举报受理边界。


同时,对“扫街式”模板化举报等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实际效能的举报行为予以规范,引导群众精准举报、有效举报。


完善核查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


在举报核查程序方面,《意见》明确了核查属实后依法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的处置要求。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建立了异议申诉机制——举报人可在10日内书面申请复查,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进行复查。同时,对超期、越级、重复申请等情形作出了明确处理规定,既保障了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也确保了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奖励范围大幅扩容,新增37种举报情形


此次《意见》的一大亮点是优化了奖励发放标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举报奖励情形。


新规新增了37种举报奖励情形,覆盖多个重点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领域新增加油站、烟花爆竹等情形;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新增隐蔽工作面等情形;交通运输领域新增水上客运情形,并对道路运输相关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此外还新增了煤矿领域情形。至此,举报奖励情形由之前的148种增加至185种,大幅拓宽了群众举报获奖励的覆盖范围。


严惩诬告陷害,净化举报环境


《意见》还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严肃规定。对虚构、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有关部门将适时公布负面典型案例,引导群众合法举报、如实举报,营造风清气正的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氛围。


此次七部门联合出台的新规,从受理、核查、奖励到追责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闭环,标志着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迈上了更加规范化、精准化的新台阶。


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情形


一、通用情形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5.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6.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7.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8.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9.未按要求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或未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强行作业的。


10.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1.挂牌督办、停业整顿、行政强制期间违反规定擅自经营的。


12.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1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14.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的。


1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6.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未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的。


1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19.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常见举报奖励情形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4.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


5.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的。


6.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


7.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的。


8.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9.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10.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11.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的。


12.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


13.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


14.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15.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


16.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17.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18.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19.加油站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20.加油站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


21.加油站经营许可证过期经营,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经营,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


22.加油站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或者特殊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


23.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加油站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出现油品跑、冒、滴、漏现象等。


24.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


25.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且数量较大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


26.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烟花爆竹。


2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29.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


30.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3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3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常见举报奖励情形


1.金属非金属生产矿井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


2.金属非金属基建矿山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设计没有经审查批准后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3.金属非金属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即上岗的。


4.隐瞒采掘工作面。


5.通过不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入井,故意损坏、拆卸、屏蔽人员定位识别卡等方式隐瞒下井人数或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


6.过滤、篡改、屏蔽、隐瞒、销毁非煤矿山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视频监视系统数据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7.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带班领导没有同工人一起下井、一起升井的。


9.金属非金属矿山单位将外包工程发包后,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四、工贸领域常见举报奖励情形


1.金属冶炼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冶金、有色、机械企业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区域存在积水的。


6.冶金企业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故障。


7.有色企业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8.有色企业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9.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铝液液位、进出水流量差、进水压力等关键参数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联锁未正常投入使用的。


10.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圈养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的。


11.有色、机械、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气装置的燃烧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12.建材企业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13.机械企业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14.机械企业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15.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16.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17.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18.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的。


1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20.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2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式除尘;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式除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22.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23.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24.粉尘涉爆企业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按照清理制度及时清理粉尘的。


25.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五、煤矿领域常见举报奖励情形


1.隐瞒采掘工作面。


2.通过不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入井,故意损坏、拆卸、屏蔽人员定位识别卡等方式隐瞒下井人数或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


3.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4.瓦斯超限作业。


5.过滤、篡改、屏蔽、隐瞒、销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视频监视系统数据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6.为规避超限报警采取堵塞、包裹、喷雾、隔挡、风吹甲烷传感器或者压缩量程等方式,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失真。


7.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


8.有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工作面进风巷除外)及特殊作业(停工〈停风〉地点恢复施工、巷道贯通、爆破作业、动火作业、启封密闭墙、封闭火区)地点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


9.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


10.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阻燃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带式输送机未安设烟雾监测装置或者失效;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滚筒下风侧未安设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或者失效。


11.突出煤层、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未安设压风自救装置。


12.井下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因透(突、溃)水造成采掘工作面被淹,井巷、采掘工作面发生冲击地压动力现象造成巷道严重变形、设备损坏或者因火灾封闭工作面(矿井)。


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常见举报奖励情形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等违反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


2.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足额配备、在岗在位的。


3.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的。


4.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存在证件过期、伪造证件等情况的。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


6.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的。


7.施工现场基坑(边坡)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存在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


8.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等。


9.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规定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从事跨区域经营活动的。


10.燃气经营企业未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的。


1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


1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建设占压地下、包封地上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或挖坑取土,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


1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不当造成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损坏。


14.餐饮等商业用户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的。


15.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七、交通运输领域常见举报奖励情形


1.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经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2.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3.道路运输企业和相关行业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5.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运输证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6.取得道路货物运输(4.5吨以下车辆除外)或客运经营许可的运输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人员参与营运的。


7.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8.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经营活动的。


9.货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10.客运车辆凌晨2时—5时未停车休息的,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或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通勤包车、定制客运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营运里程在2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除外。


11.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1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13.网约车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存在轨道侵限、结构破坏等现实危险的。


15.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


17.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8.托运人委托未取得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19.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20.危险物品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2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


23.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


24.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5.货运车辆故意违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违法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26.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2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或使用社会车辆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8.教练员饮酒、醉酒后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2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3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3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路线和时间的。


32.高速公路存在填方路段路基脱空、路面塌陷等基础设施损毁险情或挖方路段边坡滑塌、落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险情,以及挡土墙、坡脚位移等以及可能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灾害征兆。


33.在役隧道中结构性安全不满足设计标准规范可能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


34.在役普通国省道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5.在役普通国省道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6.农村公路桥梁因地质灾害或者超载等情况,可能引发垮塌风险‌的。


37.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8.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39.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40.公路水运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4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42.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驻地及场站设置在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的。


4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等防火或临时用电未按规范实施的。


44.公路水运工程使用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


45.公路水运工程深基坑施工防护措施不足;开挖方法、支护方式、降排水措施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监测达到预警值未采取措施的。


46.雨季、融雪季节边、仰坡施工排险、防护措施不足;隧道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防护和监测的。


47.隧道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


48.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未分开设置或安全距离不足,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49.港口、码头、施工现场等消防设施不达标或安全管理缺失的。


50.航道航标异位、航道护坡护岸被冲刷坍塌、航道内碍航杂物未及时清理冲击通航设备设施的。


51.行洪期间船闸违规通航,船闸、节制闸闸门和启闭机等设备设施在汛期高水位运行,发生闸门开启不畅甚至脱落的。


5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违规施工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警示标识缺失的。


53.在大风、暴雨、高温等恶劣天气下违规施工,龙门吊、架桥机、挂篮等大型机械防风措施不完善的。


54.水上客运船舶长期存在超员、超载、冒险航行行为的。


55.当地发布台风、暴雨、大风、大雾、强对流等恶劣天气及地质灾害蓝色、红色、橙色预警,水域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时,拒不执行停运、停航指令,擅自开航营运的。


56.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件,擅自从事水上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57.水上客运经营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开展营运业务的。


58.水上客运船舶配员不足,使用未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服务簿等有效从业证件人员从事客运作业的。


59.使用报废、私自改装、检验不合格、超出检验有效期的船舶及配套设施开展水上客运经营的。


60.水上客运船舶未按规定落实旅客实名制、乘船安检制度,违规放行旅客、夹带违禁物品登船的。


61.客渡轮、旅游客船等水上客运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应急通讯设备,或设备失效、缺失、未定期维保的。


八、市场监管领域常见举报奖励情形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2.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3.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九、消防安全领域常见举报奖励情形


1.高层建筑、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店、集贸市场、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的。


2.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店、集贸市场、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且金属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


4.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规定的。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仓库设置员工宿舍的。


6.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7.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开放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